在超市买到过期食品,你会自认倒霉扔掉,还是会要求退款?
11月5日晚上7点50分左右,贵阳市民刘静(化名)与朋友一起到花果园一家超市购物,购买了方便面等食品和日用品。当晚9点过,刘静准备打开刚买的方便面煮来吃,朋友提醒她留意下生产日期。
“我在超市的时候没注意看随便拿的,朋友提醒我才发现生产日期是年10月18日,保质期12个月,已经过期10多天咯。”
刘静随后拨打了小票上的客服电话,对方回复,需当天将商品及小票带回超市处理。
▲超市购物小票
“他们说第二天去不行,我就只好晚上打了个车去超市,路上我用手机在网上查了下,有法律规定,好像可以赔偿一千元。”
刘静称,现场超市工作人员收走了方便面,并回复她,一般这种情况他们只能退货退款,并对相关员工进行批评教育。
“那天晚上又冷,我还打车赶着去,这种处理结果我很难接受。”刘静说,后来,一位类似主管的工作人员提出,退还方便面16.8元的费用并赔偿元,刘静未同意。
第二天,刘静拨打了(贵州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并带着方便面照片、小票,到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花果园分局登记。
该局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了此事,“当时消费者没有带食品的实物证据过来,我们联系了超市,让他们双方进行协商。”工作人员表示,此类情况的投诉,需提供食品实物以及购物小票。
当天下午3点,刘静返回超市,“他们承认丢掉了我拿过来的过期方便面。”随后,刘静获得元的现金赔偿。
“我是第一回遇到这种情况,网上有人说我职业打假,我真的不是,我也只是想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静说。
买到过期食品怎么办?
热线(贵州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热线)南明区工作人员介绍,购物后消费者注意保留好购物小票,如果遇到变质、过期这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最好照相保存证据,可以拨打或进行投诉,然后到所属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进行现场投诉登记。
“在跟商家进行协商的过程中,注意收好小票等凭证,如果商家有口头承诺,最好有录音,在投诉时,有相关证据,我们才好进行处理。”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商家涉嫌违法经营活动,他们会调查处理;对于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赔偿事宜,他们只能以消费者协会的名义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在赔偿金额上不能达一致,选择进一步走法律程序,则由法院视具体情况进行裁定。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律法规数据库
相关案例:
案例一:超市买到过期芒果汁,消费者获赔一千元
西安一消费者在某大型购物超市购买了一瓶生榨芒果汁,后发现过期,该消费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后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购物超市退还购物款6元并赔偿损失元。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购物超市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购物款6元,并赔偿损失元。
案例二:买到过期酸奶,消费者状告商店索赔千元被驳回
厦门一位消费者状告同安区一家食品商店,以购买的一瓶酸奶过期6天为由,索赔多元,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索赔千元的诉求,仅判决要求被告食品店向余先生返还货款7.5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讼争商品具有合法的标签及标注,在出厂时应当属于安全食品。原告未开封食用,消费者自身未因讼争商品造成任何损害。因消费者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购买该商品而遭受了损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元的诉求,缺乏依据。
本报记者
编辑:冷兵
审校:石婷
签发: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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