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人社厅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其中,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元。待遇调整从年7月1日起执行,计划11月底前发放到位。
此次的调整对象为按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且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年12月31日前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且之后继续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人员;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
经劳动能力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部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部分护理依赖),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含退休人员)。
调整标准分为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其中,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元,五级每人每月增加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下列标准的,调整到下列标准:一级元、二级元、三级元、四级元、五级元、六级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工亡人员配偶每人每月增加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调整后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下列标准的,调整到下列标准:配偶元,其他亲属元。
在生活护理费方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部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部分护理依赖)的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调整为年贵州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元的50%、40%、30%。
来源:贵阳晚报、东方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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