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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最强原配VS小三,苏州男子赤

发布时间:2017-6-1 8:46:38   点击数:

在这个寒冷的冬天里,总有意外的事情发生。

有网友爆料称,在上周末,一男子约了某妹子在苏州绿宝广场吃饭,男子将车停在地下车库,光天化日之下跟妹子玩起了车震,没料到,男子老婆看到了自家车,然后果断拿起钥匙,把男子拉下车,然后把车子开到了出口处。男子就赤裸着上身跑到了大街上,央求老婆让其上车,引起路人围观。

据网友爆料,上周末,一男子约了一个妹子在苏州绿宝广场吃饭,男子将车停在地下车库,居然光天化日之下跟妹子玩起了车震,没料到,男子老婆看到了自家车,然后果断拿起钥匙,二话没说直接把男子拉下车,男子就赤裸着上身跑到了大街上,央求老婆让其上车。

女主角竟是男子老婆的双胞胎妹妹???

事情发生后,各种狗血的爆料,有的称和其约会的女子是其小姨子,不过在大冷天又被这样的曝光,相信这位男子不仅是身冷,连心也是凉飕飕的了。

后来又有网友爆料称,该车震女主角竟是男子的小姨子,是他老婆的双胞胎妹妹!该男子与妻子两人回去当天就离婚了,他们还有对龙凤胎儿女……

这事情真的让人类都醉了!世界充满了爱!

“绿宝车震门”事件持续发酵,成为一大热点话题。

昨天,某媒体记者赶到高新区绿宝广场打探,了解到的情况却是:事件中的裸男当时只是喝醉了发酒疯而已,而网曝的裸女照片与此事根本没有半毛钱关系,早在今年7月就出现在网上了。

苏州新闻网报道令人再跌眼镜

劲爆事件是有人在炒作?

网友的一条爆料引爆了网络,称一对男女在绿宝广场地下车库车震,被男子老婆抓了现行,“车震”、“裸男”、“抓小三”字字皆爆点。后又有消息,小三和老婆是姐妹,男子回家就离婚了。

然而,就在此消息疯传时,有网友提出了各种问题和质疑,“这么巧?老婆在地下二层‘偶遇’自家车子,还正好带了备用钥匙?”“那男的从地下二层就裸着跑上了地面?不正常吧,一般人躲都来不及。”“求图啊,怎么只有这几张照片?不是有很多人围观嘛,别人都没拍?”种种疑问催生了一条名为“独家揭秘,绿宝车震门一场毫无底线的恶俗策划”的朋友圈消息,“炒作说”直指绿宝广场、英朗车和照片中出现的餐厅。

确有醉酒不雅男被带到派出所

昨天,记者到绿宝广场查看,地下停车场灯火通明,四处均有探头。门口保安对该事件避而不谈,只说上周日长江路上确实有男子裸奔。绿宝方负责人表示,他们查过监控,并没有发现什么,“我们的消息也都是周一从网上得知的。”

根据网友爆料内容中前两张图片的位置,当时车辆和男子是在长江路的慢车道上。后两张图片的背景则是绿宝广场北侧、“支津村包巷上”门口的围墙。两个地方相隔十米左右。

支津村一杂货店老板说,周日下午看见一群人轰了出去,“我要看店,就没走开,他们回来说一个男的光着身子,好像喝醉了酒,然后朝北面跑过去了。”

沿着长江路往北走20多米,有一排小饭店。其中一家店主董先生提起裸男,记忆犹新,“当时他被冻得不行了。我媳妇把我儿子的衣服裤子和鞋子给他穿,他就披了上衣,裤子没穿”。

董先生媳妇说,那孩子和自己儿子差不多高,一米六左右,“看上去(年纪)很小,头发很干净,一股酒气,站在那个垃圾桶旁近一个小时,一句话都没说。后来拿着裤子垫地上,坐了下来。大概下午四、五点的时候,被警察带走了。”

据警方证实,男子确实是喝醉了酒,做出了不雅的举动,带到派出所后对其进行了教育,随后由家人将其领回。

网传女主角实属张冠李戴

至于网传的那些消息,董先生表示自己并不清楚,“没看到那辆英朗,也没看到有女的,就他一个人。网上应该是炒作。正常人衣服没了都想办法找人帮忙,我们给他送裤子去了,他也不穿,就穿了上衣。没道理啊。”对此,隔壁店家的店主则认为:“我觉得就是喝醉了酒发酒疯吧,说不定那男的和那辆车根本没关系。”

从网友“jack嘉”提供的照片上来看,裸身男子曾停在另一辆灰色轿车前,手扒在后车窗上。看来,男子并非只对那辆英朗“感兴趣”,这似乎也印证了店家的猜想:男子和英朗不一定有关系。

董先生和周围商家都说没看到有裸女,那周一下午爆出来的“女主角”是哪个呢?经查实,早在今年7月28日,新浪网就有一篇名为《网友爆料金山路年轻女子全裸行走路人目瞪口呆》的帖子,该帖子中第二张照片就是“绿宝车震门”中所谓女主角的照片,有网友称该女性是当天在木渎金山路上乱走的精神病人。

谣言转发超次构成诽谤罪

暂且不论该事件是否为炒作,单单“车震”、“裸男”、“小三”以及类似家庭伦理苦情剧似的谣言在如此强大的网络舆论场中,足以对当事男子和躺着也中枪的裸女造成压力和伤害。而在自媒体时代,如此为了博取眼球而不加求证就转发的行为屡见不鲜,更有甚者在标题上添油加醋,不堪入目。

事实上,对于此类网络谣言,两高在去年9月9日公布了相关司法解释,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来源:苏州新闻网城市早8点)

编完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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